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9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聲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聲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須有名
二、請求利率之依據及計算基準。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