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28號債權人桃園縣平鎮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本件利率如何計算,並提出基準利率表
二、陳明請求之利率何以與聲請狀所附放款戶內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