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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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77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耀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44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耀賢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簡耀賢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裁定予以羈押,復裁定自106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4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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