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先後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5月15日│97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7年度速偵字第1958│署97年度速偵字第3264│││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交簡字第3279號│97年度簡字第44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10日│97年9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7月1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交簡字第3279號│97年度交簡字第4470號││├────┼──────────┼──────────┤│判決│判決│97年8月12日│97年10月27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