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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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987號被告 洪萬 得具保人 陳姿妤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續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姿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洪萬得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姿妤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附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本院指定之民國109年9月9日下午3時準備程序期日到庭,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住、居所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復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廖子涵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