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附民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梁嘉宏 兼法定代理人甲○○附民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96年度交簡字第4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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