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新竹市○○右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簡字第5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許永煌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