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8號抗告人即原告 王信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品穎 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8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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