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啟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朝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宇公爵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宇公爵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惠宇公爵大樓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3萬392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萬24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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