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家維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王培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偉達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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