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戊○○
甲○○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己○○原告乙○○
庚○○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戊○○
甲○○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己○○原告乙○○
庚○○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