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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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屏英被告鄭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理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屏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屏英因被告鄭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鄭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張屏英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於「新竹市○區○○路○○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在其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員工 彭兆伍 代為收受,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之住所地執行拘提,亦拘提未果;且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6年2月2日以106年度竹檢貴執理緝字第157號發布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05年執字第4451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