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潘蘭英被告余成展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典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潘蘭英因被告余成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
5刑保工字第6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余成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潘蘭英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於「新竹縣○○鄉○○路○段○○○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在其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父 余立勳 代為收受,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之住所地執行拘提,亦拘提未果;且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05年執字第5049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憑,固堪信為真實。惟被告已於106年1月2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被告雖曾逃匿,但既已歸案,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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