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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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交換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0號原告 楊長江
楊長義 何惠玲 楊文嘉 楊文佑 楊豐年 楊玉雨 楊桂春 楊明玉 楊殊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交換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查報被繼承人甲○○、乙○○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應受送達處所,及甲○○、乙○○之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新竹縣○○鄉○○段○○○○○○○號土地全體共有人為被告,並聲明被告應將其等所有66地號土地與原告所有68地號土地按原登記應有部分比例辦理所有權交換登記。惟66地號土地共有人即被告甲○○、乙○○業於民國39年4月28日、65年5月1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7、119頁),是原告以欠缺當事人能力之甲○○、乙○○為被告,難認適法。而本院前各於105年10月18日發函、105年12月27日庭期通知原告查報甲○○、乙○○之全體繼承人(見本院卷第188頁),惟原告迄今仍未查報,爰再以本裁定限期命原告查報被繼承人甲○○、乙○○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應受送達處所,及甲○○、乙○○之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又原告所請求交換土地,66地號土地共有人既仍登記為甲○○、乙○○,顯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得否先為起訴時之聲明,抑或須待其等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方能提起交換土地訴訟,容有疑義,請原告一併說明此部分之法律依據及提出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並同時為適當、明確之聲明。另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書狀繕本,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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