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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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5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怡薇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侮辱」;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願與被告商談和解」之記載,應更正為「願與告訴人商談和解」;又關於「告訴人為避免雙方」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為避免雙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內有上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