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廖文方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遲至105年2月5日始提起抗告到院,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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