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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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吳彭秀明 被告 陳秀美
曾義雄 謝意仁 紀櫻桃 王瑞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17號、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⒈被告曾義雄、謝意仁、王瑞雪、紀櫻桃就吳彭秀明遭受詐騙
匯款部分,並非行為人或與被告 郭彥廷 、陳秀美有共犯關係之人,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7號、第195號判決在卷可稽,是被告曾義雄、謝意仁、王瑞雪、紀櫻桃就該部分,即非本院前開刑事案件認定之被告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原告對被告曾義雄、謝意仁、王瑞雪、紀櫻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原告就上開被告四人部分之訴,起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⒉另被告陳秀美被訴詐欺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95號),於
民國104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經本院於104年12月22日判決,並於105年1月15日確定在案,原告於105年2月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上開刑事案件報到單、審判筆錄節本、送達證書及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等在卷可參。則原告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因被告陳秀美之刑事部分業已終結而無所附麗,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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