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6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練忠興
張思瑜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蔡雅婷 告訴被告練忠興、張思瑜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0年9月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2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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