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如村
楊迺聖廖漢邦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 詹世傳 傷害部分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阮玉鈴 告訴被告楊迺聖、洪如村、廖漢邦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阮玉鈴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被告等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