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718號
原告 屈炳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錫河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三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被繼承人曾錫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請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