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718號

原告 屈炳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錫河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三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被繼承人曾錫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請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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