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 吳詩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在斌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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