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朱晨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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