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九五號
聲請人乙○○右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以其係被繼承人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原住台北市○○區○○路○○號五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弟,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免除繼承債務,故聲請拋棄繼承云云,然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乙○○之父母為 易景春潘氏 ,而被繼承人甲○○之父母則為 易寶山易杜玉卿 ,無從認定二人確為兄弟關係,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五日內陳明其何以有繼承權,上開通知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不能證明聲請人為法定之繼承權人,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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