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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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林進雄 被告丁○○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玉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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