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四五六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三四0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不詳時間在台北市士林區士林夜市,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之代價,購入未經著作權人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點子公司)授權而擅自重製之韓劇「紅豆女之戀」盜版VCD影音光碟片乙盒共十三片,其明知上述影音光碟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仍意圖散布,而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三日時,以自宅電腦上網,刊登拍賣訊息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址:http://tw‧pages‧bid‧yahoo‧com/tw/auction/0000000000),以三百五十元之價格起標,欲販賣予不特定人,經拍賣競價後以三百七十元決標,並約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捷運劍潭站交貨。嗣於同日十五時十五分交易時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擅自重製之影音光碟片十三片。案經新點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第八十七條第六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新點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簡易處刑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在卷,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