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11號原告 林瑞育 被告 陳益記
陳福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32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合計380.4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80元=106,5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陳益記、陳福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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