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05號原告 魏麗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素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曾素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