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李文斌 被告 李棟成 被告 李漢成 被告 李博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5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00㎡×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原告權利範圍3/12=69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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