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8號原告 江定國 被告 張源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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