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1號聲請人 陳東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