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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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被告乙○○(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