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告 許怡岑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張嘉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君逸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