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告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漢鍾 被告 陳鋒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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