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住台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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