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乙○○原名: 劉論
(原臺灣綠島監獄執行現押臺灣臺北看守所)
被 告 巴拿馬商創信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台北市○○區○○街○○號1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5
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進行中
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
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於民國95年7月4日所為之再開辯論裁定,依前開規定,
不得提起抗告,則原告對於該再開辯論裁定提起抗告,自不合
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