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8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貨櫃屋之鐵窗,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鐵鎚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曾因毒品、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185號及92年度易字第1218號分別判
決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94年1月
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可按,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扣案之鐵鎚壹支係被
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條第一
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
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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