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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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12號原告 蔡孟靜 原告與被告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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