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制性交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建彰選任辯護人許富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因涉犯強制性交等案件,前為檢察官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訊問後,認其所涉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等程序,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是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