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綠峯大飯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睿烽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 律師被告鳳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守娟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蔡沂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簽署「合建及共有資產轉讓暨補充條件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嗣業已撤回,見本院卷第165、185頁),其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而原告基於系爭契約,提供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小段3156、258建號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此有系爭契約第1條第3項及附件二、附件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44、45頁)。則本件原告主張解除系爭契約,而認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故可取回本應提供合建之系爭不動產,由原告本身進行使用收益,無庸履行系爭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億0,935萬6,348元(計算式詳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萬4,0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7,335元,原告尚應補繳24
8萬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劉娟呈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一、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面積合計為2051.05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44、195至199頁)【計算式:1214.68(258建號建物總面積)+733.44(3156建物建號總面積)+20.55(3156建號建物屋頂突出物)+82.38(3156建號建物地下層)=2051.05】(本院卷第44、191至199頁)。
二、經換算,即為620.44坪【計算式:2051.05×0.3025=620.44坪,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卷附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本院卷第201頁),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區最相近之交易紀錄,於起訴時之每坪交易價額約為每坪49萬8,608元,爰以該價額定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每坪交易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億0,935萬6,348元(計算式:620.44坪×49萬8,608元=3億0,935萬6,3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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