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1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87年3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7年3月31日起至117年3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7年5月8日向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
3.43%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5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迄今尚欠本金672,35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茲因聲請人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4年2月5日金管銀(二)字第0948010181號函核准由聲請人自94年3月19日零時起概括承受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聲請人於94年3月19日依法刊登於自由時報第41版公告週知後,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本案繫屬之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均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自由時報公告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0,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憲文┌──────────────────────────────────────────────────────────────┐│附表:95年度拍字第21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五結鄉│ 季寶 ││446│建│00│29│23.57│767/157815│││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1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349│宜蘭縣五│宜蘭縣五│鋼筋混凝│第八層│││││20.39│陽台│3.71│平方│全部│共同使││1││結鄉五濱│結鄉季寶│土造14層│20.39││││││││公尺││用部份││││路1段136│段446地│樓房│││││││││││:建號││││巷22號8│號││││││││││││477.面││││樓之3│││││││││││││積348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2│││││││││││││││││/1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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