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84號聲請人 蔡佳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經本院民國106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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