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65號原告 吳紹華 被告 吳燕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408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63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