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高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郎 訴訟代理人 張伯儀
劉德壽 律師 陳立涵 律師被告真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 律師
何文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冠丞 訴訟代理人 陳夢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2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