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11號聲請人 蔡佳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楊辰偟 │板信商業銀│105年8月20日│441,900元│TM0000000│││││行土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