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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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98號原告 何泰豐 被告 林建祥 上列被告林建祥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劉思吟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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