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10號原告 洪秀雲
杜佩璇 蘇家合 劉于瑄 陳繼峯 蘇文旭 黃國治 楊佩君 被告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貳佰零伍元(計算式:124,478元+143,024元+429,208元+142,858元+129,
882元+53,057元+114,632元+85,066元=1,224,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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