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A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