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丁○○
戊○○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先前認定另件本院豐原簡易庭91年度豐簡字第413號確認界址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91年6月26日裁定命在上開確認界址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此有本院92年度簡上字第228號確認界址事件卷宗可稽,爰依法撤銷本院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