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 吳泓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雙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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