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 詹秉綸 (即詹兩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詹秉綸」記載,應更正為「詹秉綸(即詹兩傳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其為父親詹兩傳之繼承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權利,而聲請本院就該等股票為除權判決,故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載之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一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一400股